网站无障碍 欢迎访问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农民工讨薪难?检察官给您支招!
时间:2019-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下面先通过一个案例,检察君带您来看讨薪的正确打开方式:   20162月,陈某在余某的经营部务工时发生工伤,经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拾级。2017412日,经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经营部作为个体工商户应分期支付陈某各项费用53800元。因该经营部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陈某于2018116日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经营部无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执行进入僵局。陈某向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检察官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遂向将乐县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讨薪角度出发,依法追加余某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余某的财产。将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追加余某为被执行人。将乐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杨威及时跟进法院执行进度,并积极做被执行人余某工作,终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检察官教您

  讨薪的正确打开方式

  争取协商解决

  可以联合起来,选出协商代表,与用工方进行协商,主动亮出证据,讲明政府和法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给他们施加压力。

  拨打维权热线

  12333: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热线

  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

  12351:工会组织的热线

  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仲裁后双方无异议,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讨薪过程中,检察君可以为农民工兄弟们做什么呢?

  检察知识Tips

  检察院哪个部门办理?

  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审查办理。

  民事行政检察科可以做什么呢?

  1、 督促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履职。

  2、 支持起诉、对生效裁判、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对执行的监督。

  3、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经调查将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4、 为弱势群体申请司法救助。

  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1、 申请书一式两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相关证据材料

  今年以来,将乐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活动要求,与将乐县人社局召开座谈会,签订《关于加强农民工及弱势群体法律维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摸清农民工讨薪事件底数并与县法院执行局联合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今年来摸排本县欠薪案件线索19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取得较好成效。

   

  检察官提示

  农民工在依法维权时以下证据对你们很有帮助哦!

  1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出具欠条3单位工资单、工资表、工资发放花名册;4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5工作证、工作标记等身份证明材料;6考勤记录;7工伤或职业病医疗诊断证明

  检察官提醒各位老板

  出来混,欠薪总是要还的!恶意欠薪,可是要坐牢的!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如何认定恶意欠薪?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后果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

领导班子
机构设置
工作职能
将检荣誉
视频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政务 闽ICP备2024043410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