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后,判决全部支持将乐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该案由检察官杨威、检察官助理杨铃出庭支持公益诉讼,是三明市首例涉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05年初,李某某等人共同合伙以某经营部的名义在将乐县万安镇寺许村山场探采铅锌矿,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41.8573亩用于硬化永久性水泥路面、建设碎石区、工棚及堆放矿渣区,致使林地遭受严重破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41.8573亩(其中24.0805亩系国家生态公益林,其余17.7768亩为一般用材林)。
水泥路图片
矿区图片
检察官起诉
将乐县检察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他合伙人在民事公益赔偿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李某某等人非法占用的林地大部分地块已造成不可逆的损毁,需实施异地等面积林地造林,植被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17409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414115.15元。该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鉴定费。
2018年12月17日上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职责。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法院判决
2018年12月29日,将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诉请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54万余元。
检察官寄语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本案的起诉,不仅仅要追究被告三人的法律责任,而是旨在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者敲响警钟,使每一个公民和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时刻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承担起应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将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