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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介绍
时间:2020-1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设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管理工作负责本院财务和装备、后勤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现场勘验、技术协助、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等工作。负责本院技术装备管理。负责本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和本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下设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组,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其他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事项; 办理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承办对将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负责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对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开展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和预防生态资源犯罪工作;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负责受理向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负责信访维稳职责。承办将乐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具体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配合上级检察院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负责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以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的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审核把关。负责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工作。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收集管理图书资料。负责平安综治建设等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涉台港澳侨和外国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检察业务及相关事务工作。承担对本院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负责研究制定本院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

五、政治部(保留“司法警察大队”牌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协助院党组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负责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考试录用和干部任免、调配、检察官等级评定、年度考核、工资福利及干部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本院检察队伍建设。牵头负责意识形态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相关工作。组织以岗位技能训练为主的在职培训、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和学历教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加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负责组织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负责办案安全保障、警戒保卫等相关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院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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